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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南海·面向全国·服务行业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简称“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Foshan Nanhai Aluminium Industry Profile Association , 简称:NA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审核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行业社会团体。本会的性质是由佛山市铝型材行业的同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一种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和专业性的地方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会指导单位是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南海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70号铝协大厦2501A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在宪法范围内积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二)根据国家提出的发展方针政策,结合行业实际,积极组织宣传政策,结合行业实际,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实施。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组织会员企业单位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管执行。

(四)研究我国铝型材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走势,即时向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行业的经济信息,提出积极的建议。

(五)推行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协调同行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衔接产供销之间的有关问题,引导企业向集团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六)开展本行业内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内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介绍国内外高新科技成果,推动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以技术革新、现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和讲座,帮助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专业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八)定期编辑出版行业信息刊物,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同行业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和情报。

(九)了解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

(十)参加和组织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产品展销等活动,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到本会进行讲学,沟通信息。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准,并依靠会员集体力量努力创办经济实体,增强会务活动的物质保证。

(十一)建立本会铝型材专家委员会和铝加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这些机构的行政和业务领导。

(十二)在产品质量、稳定价格、技术标准、商贸、信用、人才流动等方面建立本会的行内规范公约,并监督实施。

(十三)设计南海铝型材行业协会的代表标志,树立南海地区名牌战略产品效应,凡有此标志的铝型材均应符合行业标准。会员可在此标志下设自己原有的商标,并向世界公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四)企业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依法持有生产许可证,具有注册商标,从事铝型材生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六)与铝型材行业相关的机械设备、表面处理、原料辅料、模具、贸易等上下游企业,在本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援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使用“南海铝型材行业协会”的标志,并有权以协会会员名义从事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向本会提供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信息以及企业的有关资料;

(八)协助发展新会员;

(九)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不得有损集体声誉。

会员如有损集体声誉的行为而经教育不改者应责令退出本会,撤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0元;理事、监事、铝型材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600元;

(二) 铝加工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以上“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是基本收费标准,有条件的会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自愿超额缴纳会费,不设上限。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提呈,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荣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历届会长任届期满后自动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广东南海铝加工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Nanhai Aluminium Processing Technology Committee(英文简称:ALPTC)。技术委员会是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设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技术委员会分设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顾问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九条  主任委员应在专业内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热心公益事业,善于运营,愿意为会员和行业内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十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提名推荐,每届任期为5年。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向协会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实行民主办会,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沟通与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其职责是:

(一)执行协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确定秘书长人选。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方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9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因理事会未产生,由正副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